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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萍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萍乡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萍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0年6月18日)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88号)和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1998)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萍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散装水泥办事机构的指导。

  县(区)和其它部门不另设立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二、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

  “计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应当积极发展商品混凝土,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采取措施,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的,按其销售量每吨缴纳3元专项资金;

  (二)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建设单位按其使用量每吨缴纳2元专项资金,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砖混结构缴纳0.4元、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缴纳0.6元专项资金。

  (三)水泥制品企业、混凝土搅拌站使用袋装水泥的,按其使用量每吨缴纳2元专项资金。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对专项资金征收标准作出调整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增加下列内容作为第十二条: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混凝土搅拌站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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