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搭设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专项技术交底。砌筑砌体临时用房和围挡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搭设活动板房必须由生产厂家或具有钢结构资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临时用房搭设前应对结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构件表面的灰尘、杂物等清理干净。当结构件的变形、缺陷超出允许偏差时,应进行修正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十六条 临时用房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需重新使用时,应对其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基础周边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集水井和排水沟,并保证排水畅通。
第十八条 建设工地的办公、生活用房应与施工作业区严格分隔。不得利用围档作为搭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墙体使用。
第十九条 临时用房集中搭设区域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道。
第二十条 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拆除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拆除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除时,应加强施工作业监护,采取措施控制施工扬尘。人工拆除砌体临时用房及围挡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方法。
四、临时用房及围挡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房及围挡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临时用房及围挡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接收单位与原使用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利用既有建筑物作为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使用的,或既有围挡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达不到使用安全要求的,应重新制订方案进行修补或重建。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房及围挡验收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实施,相关资料及验收证明文件应归类存档。
五、临时用房及围挡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使用负总责,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防汛抗台、防冻抗雪等应急预案,对依法分包的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管理条款和各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