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活动板房搭建不宜超过二层,因施工现场狭小需要搭建三层活动板房的,除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外,还应当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现场禁止搭建四层以上(含)活动板房。
餐厅、资料室、会议室应设在活动板房的底层,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
第七条 砌体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m,拆房施工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2.1m。
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砌体围挡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在两端设置壁柱,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应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设置端柱,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采用混合砂浆,强度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八条 临时用房严禁使用水泥膨胀珍珠岩复合板活动房和石棉瓦屋顶。围档宜选用彩钢板、砌体等材料搭设,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材料。
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的围档宜选用彩钢板。
第九条 临时用房采用活动板房的其材质应满足防火阻燃性能要求。
三、临时用房及围挡施工
第十条 临时用房及围挡应合理选址,避开强风口、江河岸边、泄洪道旁和危房影响范围,并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当濒临江边时,应根据设计验算结果采取结构加强措施,并不宜与深基坑或高墙紧邻;在遇到暗浜、松散填土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同时应与高压电线、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和消防间距。
第十一条 临时用房的选址应处于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如因场地所限局部位于坠落半径之内的,应制定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提出可靠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 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搭设应严格按照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施工。所采用原材料、构配件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