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省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八条 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广东省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咨询电话设在省登记办公室,为社会和已登记危险化学品的用户提供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设立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设立专用电话。电话号码应印在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二)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生产的化学品的“一书一签”内容,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三)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值守。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