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四条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报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的登记单位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省登记办公室提供初审后的登记材料。
(三)省登记办公室应在接到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登记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同时向国家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办理领发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并抄送登记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省登记办公室在接到国家登记中心发放的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省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加盖发照机关复印件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