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
(2003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包括中央、省驻各地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六条 广东省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登记办公室),承办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协助省登记办公室做好本辖区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