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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二十一)加强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地质灾害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全民防灾意识,提高预防、辨别、避险、自救、互救能力。要加强对中小学生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群测群防员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十二)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关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事业,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格局。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
  (二十四)落实部门职责。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职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保障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系、水利工程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结合山洪灾害防治,提供雨情、水情监测共享信息;扶贫和移民部门要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的组织与协调、移民搬迁计划和资金的协调、移民搬迁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安置、救济和救灾物资保障等工作;住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在建工程地质灾害防治,负责铁路及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督促工矿企业落实所属水坝、矿井、尾矿坝、工棚、废石场、临时设施等重点部位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和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威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及防范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工业信息、国资、旅游等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单位和企业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气象部门要做好天气监测和预报,及时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广电、通信等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输的保障工作;地勘、核工业、有色、煤田等地质勘查单位应积极发挥技术优势,做好当地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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