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八)加大避灾移民搬迁力度。按照《关于在全省开展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92号)要求,将地质灾害避灾搬迁与库区深山区扶贫移民、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区分轻重缓急,遵循“解危”先于“济困”的原则,合理确定避灾移民搬迁对象,科学制定避灾移民搬迁规划,优先安排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实施避灾移民搬迁。同时,要加强对搬迁移民安置新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因地制宜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保证地质灾害隐患区群众搬得出、稳得住、生活有保障。
(九)加快实施工程治理。对严重威胁重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村庄等人员密集场所,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自然因素引发的以政府出资为主,人为因素诱发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的原则,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县、乡人民政府为各级财政投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省、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
(十)加强农村和集镇建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从节约耕地、有效规避灾害出发,把好农村和集镇建房用地审批关和规划、设计、施工审批关,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山区严格控制切坡建房,严禁高陡切坡建房。
(十一)建立地面塌陷防控机制。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塌陷等灾害。
五、加快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十二)加快应急队伍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组建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并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形成以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为骨干,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保障有力的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同时,加强省级现有地质灾害防治专业监测和技术保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处置、应急平台管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工程监管等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
(十三)提高应急装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为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部门和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通信设备、信息传输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等地质灾害应急装备。加快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化、传输网络化、预测预警科学化和信息服务社会化进程,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及网络体系,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和应急快速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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