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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视同工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治疗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视同工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调整,并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外地工作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级公安机关应当应见义勇为人员要求出具见义勇为证明,并建议其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调整和照顾;属于本市户籍而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或者人社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市有关规定优先解决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由本人或其家属申请,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给予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牺牲,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由人社部门优先推荐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提供优先办理证照等优惠措施。
  第二十一条 获得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升学、入伍、就业、住房、晋升工资、入户等方面的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需要法律援助的,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给予援助。
  第二十三条 对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大案的见义勇为人员不宜公开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扣减见义勇为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批评,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工作不进行适当调整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进行批评,责令其改正;因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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