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视其家庭经济状况和伤残人员的致残程度,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家庭生活补助金5-8万元(烈士家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其烈属待遇,不执行本款规定)。
(三)对经确认的其他在社会上形成较大影响或事迹较为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见义勇为情节、影响等因素,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奖励金。
第十三条 佛山市人民政府每年举行一次全市性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表彰活动,集中表彰见义勇为先进人员,授予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励金1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向社会公开,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事迹。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五条 公民对见义勇为行为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发现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要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优先抢救和治疗,不得推诿或拒绝。
第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包括因见义勇为被报复的,下同)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抚恤金和补助金、死亡抚恤金和补助金、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其他依法应当赔偿的费用,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下同)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可以给予合理补偿。
加害人无力支付,或者没有加害人的,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方式支付:
(一)见义勇为人员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按照《
社会保险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见义勇为人员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可依照《
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
(三)视同工伤的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没有依法为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而致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其残废等级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评定,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按照《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因见义勇为而致残的人员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在医疗终结后,由民政部门按照《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