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1]2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佛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确保其合法权益,使之在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经济上不受损失、身体有伤病得到治疗、亲属子女有困难得到照顾,根据《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个人非因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死扶伤且有突出贡献的行为。
第三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办法;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在本市外见义勇为,且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和保障。
第四条 积极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宣传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慰问、抚恤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见义勇为人员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司法、教育、文广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第二章 确 认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