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淄博市森林公安局关于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的通告
为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吸烟、烧荒、烧秸杆、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爆破、野炊等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淄博市鲁山林场、淄博市原山林场、淄川区淄川林场、临淄区垢皋林场、沂源县鲁山林场、沂源县织女洞林场、沂源县毫山林场、沂源县松山林场等国有林场内旅游景区景点实施禁火,除景区景点外其他区域实施封山,有关单位对国有林场进山道路设置检查哨,加强巡视检查,禁止携带火种进入。
三、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要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严禁任何人带火种进入防火区;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四、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旅游、餐饮等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犯罪。故意纵火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
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纵火致使有林地过火面积达到30亩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对智障人员、精神病人的监护。以上人员引发森林火灾,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