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11〕18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种类、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琼府〔2009〕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协调发展的城乡新型医疗服务体系,加速构建与国际旅游岛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体系,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公平准入、平等待遇。消除影响社会资本投向医疗卫生事业的政策、体制机制障碍,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在具备资质条件和达到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
有进有退、有保有放。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