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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陪护误工费:受种者在治疗期间(最长为2年)的陪护误工费,按照当事人发病上一年度海南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交通费:实际必须使用的交通费票据之和(包括受种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飞机票按同期火车票的硬卧标准计算费用)。
  第二十八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或存在残疾的,补偿费用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对受种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最长为2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再补偿。
  (二)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确认的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按照当事人发病上一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长补偿20年。伤残等级分十级,对应医疗事故损害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一至十级伤残的补偿系数为100%-10%。
  每个病例残疾生活补助费=当事人发病上一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金额×20年×伤残等级系数。异常反应死亡病例不再补偿残疾生活补助费。
  (三)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异常反应死亡病例不再补偿残疾用具费。
  (四)死亡补偿金:异常反应损害程度鉴定为一级甲等的,按照上一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多补偿15年。
  (五)陪护误工费:受种者在治疗期间(最长为2年)的陪护误工费,按照当事人发病上一年度海南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六)交通费:实际必须使用的交通费票据之和(包括受种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飞机票按同期火车票的硬卧标准计算费用)。
  第二十九条 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补偿费用标准
  (一)一级。
  1.甲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死亡补偿金、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甲等补偿金总额上限。
  2.乙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
  (二)二级。
  1.甲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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