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死亡。
2.一级乙等:重要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存在器官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存在器官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存在器官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存在器官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残疾等级由省医学会确认,当事人应在出现器官组织损伤后1年内向省医学会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确认申请,超过1年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一)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
(二)当事人诊断治疗有关的费用(依据医院正规发票);
(三)上一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按照下列项目计算补偿费用。
(一)医疗费:指受种者出现异常反应后在当地医疗机构就诊所支付的直接医疗费用。凭据支付,实报实销。原发病医疗费用和其它疾病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在补偿范围。医疗费原则上只限于指定的市、县级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病情需要须转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者,须经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申请并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