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开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后60天内,若申请人同意该补偿费用,申请人应当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上签名同意。凡超过60天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未签名同意的,则视同申请人自动放弃补偿,市、县卫生行政部门须在备案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上记录该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接种第一类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有异议的,可依法在有效期内提出行政复议。市、县卫生行政部门须在备案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上记录该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接种第二类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有异议的,可在有效期内向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与疫苗生产企业协商。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应当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并经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备案,由疫苗生产企业在30天内实施补偿。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补偿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上签名同意后,若为常规接种第一类疫苗,或由省政府组织开展的强化免疫和应急免疫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经费申请。省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补偿经费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将补偿经费下拨到事发地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支付给受种者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若为市、县政府组织开展的强化免疫和应急免疫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由预防接种单位向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经费申请。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认定后,将补偿经费下拨至预防接种单位或市、县疾控机构,由预防接种单位或市、县疾控机构支付给受种者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有关材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0年。
第三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及补偿费用标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对受种者造成的损害程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参照卫生部颁布的《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分为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