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业局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
(淄农字[2011]113号)
各区县农业局,高新区农管委,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地事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求,根据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1]7号)和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11]31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推动、立足现有、因地制宜”的原则,以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以落实监管职责、搞好监管服务为检验标准,切实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队伍、条件和运行机制建设,全面提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有效的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2011年底,在全市所有乡镇基本建立起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到2012年底,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使其有明确的公益性单位性质和职责任务,有精干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备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工作经费和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机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主要承担对农民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的推广、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各项监管措施的督促落实等任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主要依托现有乡镇农技推广机构,通过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实施联合建设。鼓励单独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二)确保人员和办公设备。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确保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每个乡镇至少要有2名专业技术人员、1套速测仪器、1间检测用房以及督导、巡查、抽样、办公的设施设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加快建立完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人员基本支出和业务工作所需经费依法统一纳入公共财政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