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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创建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创建工作的通知
(浙体群[2007]87号)


各市体育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推动“体育进社区”工作的深入开展,省体育局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省开展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创建工作。

  一、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创建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动我省“体育进社区”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完善社区体育组织,推动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健身的需求,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界定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是指“城市社区居民根据共同的目的和兴趣自愿组成的,以辖区内特定的体育场地设施为依托,经常开展体育活动,且隶属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的公益性群众体育组织。”

  三、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任务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要广泛吸纳社区居民积极参加,充分利用所依托的体育场地设施,组织社区居民经常开展体育健身活动。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健身活动,为加强社区居民间的社会交往(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基本条件

  (一)有俱乐部章程。章程的内容包括宗旨、名称、依托的场馆、性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注册部门、活动项目、管理机构的成员组成与职权、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

  (二)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有基本的活动项目。

  (四)有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比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足够的活动人数和缴纳会费的固定会员。

  (七)经常组织会员开展活动,进行培训和指导。

  (八)有较完善的体育活动管理制度。

  (九)有能组织指导社区成员开展体育锻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平均每100名锻炼者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五、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管理要求

  (一)俱乐部建立要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登记、注册,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文教体科或社区居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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