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及附设幼儿园管理的通知
(淄教基字〔2011〕28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
为进一步加强小学及附设幼儿园管理,规范小学办学行为,现根据《
义务教育法》及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小学附设幼儿园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小学附设幼儿园办园及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要摸清现有小学附设幼儿园管理体制、校舍、师资配备、规模、班额、资金管理使用、教育教学管理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规范小学附设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的措施和办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现有附设幼儿园,要按照“四独立”(即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进行规范,逐步理顺小学和附设幼儿园的关系。小学附设幼儿园招生规模应达3个班以上,小班、中班、大班严格按1:1比例设班。
二、停止小学附设幼儿园审批
根据我市实际,从现在开始不再审批小学附设幼儿园。同时各区县要认真落实幼儿园布局规划,大力发展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进一步提升办园质量和水平。中小学布局调整出的空余校舍,优先用于举办公办或公办性质的幼儿园。
三、规范小学及附设幼儿园招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