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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宣传部、中共淄博市委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工作的意见

  三、审核备案程序及要求
  (一)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简章)宣传,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文件或计划发布后,方可进行。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应于拟发布10个工作日之前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
  (二)学校申请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招生广告(简章)样稿一式三份,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
  2.能够证明招生广告(简章)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办理招生广告(简章)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填写《淄博市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按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经备案后方能发布。
  (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注明理由。
  (四)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等,并注明详细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对招生性质、发放何种毕业文凭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民办学校名称,必须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不得省略“职业技术”、“进修”、“专修”、“培训”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以免造成误导。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进行误导性宣传。
  (五)广告用语应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具体包括:
  1.不得含有招工或安置就业;
  2.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教育效果的语言或保证;
  3.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相比较或贬低其他教育机构;
  4.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一流等广告法中明令禁止的广告用语;
  5.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招生广告(简章)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内容。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编号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批准的招生广告(简章)如需改动或超过批准的有效发布期,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淄博市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为二年。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备案工作一律不收取费用。
  (七)招生广告(简章)有下列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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