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建设业主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或良好行为的有关资料,必须是认定机构的正式文件。
第十六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建立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对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从业行为和评价信息以及所有直接确定为对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从业行为、评价信息和直接确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项目建设业主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在评标报告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备案前,登陆信用管理系统记录参与投标的所有公路施工企业信息,并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建设业主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实时登陆信用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和评价,重庆市公路局、委质监站及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及时审核并补充完善。同一不良履约行为不重复扣分。
建设业主对项目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全面评价,评价情况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按季度发布并抄送负责项目监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交通主管部门。
委质监站对本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项目委质监站对其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项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并抄送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不良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不良行为进行评价,在企业总分中扣减。
联合体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四)良好行为记录。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良好行为进行记录。
(五)区县级综合评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可对本细则进一步细化,对辖区内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全市综合评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对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
(一)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自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之日起,企业一年内全市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期满后其信用等级暂定为C级。
(二)除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外的公路项目施工企业,被1个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直接定为D级的,自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之日起,企业一年内全市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被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直接定为D级的,自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之日起,企业一年内全市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第十九条 (逐级上升制)信用评价等级为C 级和D级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应及时登陆信用管理系统注册,并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发布企业基本信息,未记录在该系统中的施工企业,参与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不予认定。
对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具体承担施工的子公司或合作单位(如有)未在信用管理系统注册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注册,并将具体承担施工的单位的基本信息(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以及合作协议等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施工企业,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二)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的企业,其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三)既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也无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等级的企业,按B级对待。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三条 对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具体施工的,直接对总承包单位进行评价;由其子公司或合作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担具体施工,并按照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备案的,则按以下规定进行评价:
(一)将具体承担施工的子公司或合作单位纳入评价范围进行信用评价;
(二)所有承担具体施工的单位评价得分和总承包单位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同一不良履约行为若承担具体施工的单位已扣分则不重复扣分)的倒权重平均值为总承包单位在该项目的信用评价得分;
(三)所有承担具体施工的单位中,有2个及以上单位直接确定为D级的,则总承包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第二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施工企业的区县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辖区除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公路建设项目;
(二)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市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全市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三)对没有区县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区县也可采用全市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对待按照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进行定级,但不得高于其在重庆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