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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0日)废止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1〕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规范防震减灾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自然灾害,规范防震减灾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责任制,及时研究处理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市、县(区)地震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管理、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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