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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
(粤安监〔2012〕67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全省安全监管和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通报机制,畅通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通报渠道,形成更强的职业病防治合力,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立健全全省安全监管和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通报工作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内容与信息分类
  通报内容包括职业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以及职业卫生相关技术机构资质等情况,根据信息内容特点分即时通报信息和定期通报信息两类。
  (一)即时通报(报送)信息。
  1. 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个案信息;
  2. 职业病危害事件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
  3. 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信息。
  (二)定期通报信息。
  1. 辖区职业病统计分析情况;
  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3.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情况;
  4.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可情况;
  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情况;
  6.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
  7. 其它需要通报的事项。
  全省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包括下属相关医疗机构)依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互通工作信息。
  二、通报时限和方式
  (一)即时通报信息。
  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个案信息,应在确认后及时以规范格式(见附件1、2、3)书面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区、市)级安全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医院等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异常情况或职业病危害事故可疑线索的,应及时报送(格式见附件4,情况紧急的,可用电话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区、市)级安全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3.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同级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部门监管职责及时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查处情况、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等情况(格式见附件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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