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项目中的整治类、日常维护类(小修、日常养护)、行业管理类等项目,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并接受本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货物类目录的,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五、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市、区集中采购机构受预算单位委托,按以下要求进行:
1、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和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发布。
2、建设工程的开、评标在本市有形建筑市场或集中采购机构开、评标场所进行,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派员监管。
3、评标专家可在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并逐步实现评标专家库资源共享。
4、市、区集中采购机构应向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及时进行有关备案手续。
5、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由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后,至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至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直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此外财务监理委托按沪府办发(2010)41号执行。
六、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专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履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等监管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市、区建筑建材业受理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及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可与市、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集中采购机构就具体事项制订细则。
八、本规定自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