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发布《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4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7〕9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车船税条例实施后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车船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或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为“川O”的车船,其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二、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未向保险机构出具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交强险”保险单上载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在成都市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同时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各保险机构代收的税款按“川O”和“川A”牌照划分,属“川O”牌照的税款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解缴,入省级财政金库;属“川A”牌照的税款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