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充分发挥地震部门在地震监测管理中的作用,争取早日实现多手段、全覆盖的地震监测网络。各级地震部门要继续做好地震监测值守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平稳高效运行。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投入,对地震监测台站的用水、用电、信息传输、监测环境、运行经费和人员结构等保障条件给予大力支持。在做好现有台站维护的基础上,继续加密台网布局,增加观测手段,响应国家防震减灾目标关于地震监测网络的要求。
(六)充分发挥地震部门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作用,确保各类建设工程按照科学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条例》的要求,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确保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相互衔接,确保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各级地震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职,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并将工作中收集的信息应用到防震减灾辅助决策系统中去。
(七)充分发挥地震部门在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和地震应急队伍培训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按照
《条例》的要求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组建和培训地震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组织指挥和应变的能力。各级地震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预案体系梳理和应急队伍培训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进一步加大促进防震减灾事业的保障力度
(八)切实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检查督办。防震减灾重在预防,
《条例》明确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各级政府务必将防震减灾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要求、工作思路和工作举措,逐步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考核体系,完善考核口径、考核标准、考核流程,加强检查督办,切实把以预防为主的防震减灾工作落到实处。
(九)切实加强防震减灾群测群防组织网络建设。历次地震灾害的经验教训表明,加强防震减灾群测群防组织网络建设,是提高地震宏观异常捕捉能力、地震灾情速报能力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能力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强化指导,依法落实本地区的乡镇(街道)防震减灾助理员队伍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防震减灾联络(观察)员队伍,组织开展群测群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