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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七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9日)修改

萍乡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符合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在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下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履行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
  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发展和改革、统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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