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七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9日)修改萍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萍乡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萍乡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产市场,加强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规划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中心规划区、市辖区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行为进行管理,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行为进行管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国土资源市场管理机构、土地交易机构,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房管、建设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工作。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收益属政府财政收入,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二章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六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依法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