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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实心粘土砖。对已建占用耕地的砖瓦窑必须立即拆除、复耕。
  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强令设计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或者设计单位违反国家、省的建筑设计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
  (二)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一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对减、免、缓征的专项基金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实心粘上砖生产企业的,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或者关闭;对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批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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