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
(二)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包括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
(三)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和推广以及编制相关技术规程的。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应当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经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定期监督检查。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
第十九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的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室内地平线以上的墙体,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强令设计、施工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由市、县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县每年按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总额的10%上划市财政。
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