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原料构成、生产规模等材(三)质量标准检验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市、县、区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照《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8元/m2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不需缴纳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且按规定足额预缴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规定的,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80%以上的;
(二)在城市规划区外,建设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不返退专项基
在城市规划区外,建设工程使用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粘土砖,且新型墙体材料和空心粘土砖的应用比例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比例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对其中使用空心粘土砖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的50%返退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返退专项基金,应当在建筑主体工程完工后墙体粉刷前,向预缴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核验,并出具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对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基金;对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用于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