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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上的奖励,也可以给予发放奖金、奖品等物质上的奖励。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规划区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八条 鼓励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墙体和地面砖等材料。
  第九条 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四)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五)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第十条 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范围内运输粉煤灰、煤矸石、炉渣的专用车辆,免交路、桥通行费。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应当向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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