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萍乡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七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9日)修改

萍乡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29日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 市、县、区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三)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专项基金;
  (五)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
  (六)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