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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七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9日)废止

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市规划控制区域。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严格制定拆迁规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并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严禁拆迁人及相关单位野蛮拆迁、违规拆迁,在行政裁决的搬迁期限(含强制拆迁限定的搬迁期限)期满前,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
  第五条 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政企、政事分开,实行拆管分离,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对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负责拟定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性规定和具体办法;(二)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领进行审批;(三)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部门、单位的衔接、协调;(四)负责对拆迁期限的延期审批;(五)依法作出拆迁行政裁决;(六)依法申请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七)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八)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查处;(九)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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