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同意市第三托儿所新园装修的批复
(渝卫规财〔2011〕132号)
市第三托儿所:
你所《关于申请新园装修的请示》(渝三托〔2011〕8号)收悉。为满足托儿所业务发展需求,扩大办学规模,改善教学环境,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对新园业务用房进行整体装修,装修面积为4562.72 平方米,包含主楼 2492.81平方米,B 栋1644.39 平方米,A 栋 425.53 平方米。装修内容包括吊顶、墙面、楼地板、门窗、水电安装、消防及学生食堂改造。装修中按要求使用政府推广的高效照明产品。
二、装修资金控制在300万以内,资金来源为自筹及争取财政专项资金。
三、请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按照《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实施项目管理,加强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严格按照我局相关要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解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