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贯彻落实《
残疾人教育条例》、《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对接受义务特殊教育的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杂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实施残疾学生免费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对考入大中专院校及以上的残疾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残联、民政、财政等部门给予学费补助。
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服务等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进一步巩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成果,力争到2015年使全市所有特教学校都能达到省定办学标准,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水平达到区域内健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水平。建立一处市级残疾人综合特教学校,提高办学水平。依托社会资源,鼓励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发展。落实特殊教育工作者岗位津贴标准,落实手语翻译教师和翻译干部特教津贴政策。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水平。通过特教学校开设教养班、送教上门等方式,解决重度肢体残疾、中重度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
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政府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集中就业机构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
(三)建立规范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
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要把残疾人就业创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目标任务,列为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政府招录公务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型工厂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落实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达不到安排比例的单位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型收费,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与管理、审计等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税代收制度。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落实资金、场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规定。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实施“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制定扶持各类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职业培训机构的优惠政策,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