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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结核病新型防治服务体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职责
  1、项目办公室
  ⑴领导、检查、督导项目各项工作;
  ⑵协调相关部门,明确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⑶督促药品、经费的规范使用;
  ⑷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⑴协助开展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⑵协助项目办做好项目培训和督导;
  ⑶市级结核病实验室负责对定点医院开展的痰检进行室间质控;
  ⑷负责市级项目报表的填报及对项目区报表的审核、汇总与上报工作。
  3、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⑴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内年度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完成带经费预算的年度工作计划;
  ⑵定期完成、上报季度、年度报表(告),年度工作总结;
  ⑶负责本地区药品需求计划制定,根据定点医院需求为其提供免费的抗结核药品;
  ⑷建立与定点医院的沟通合作机制,定期与定点医院进行信息传递;
  ⑸负责将定点医院诊治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传递给其居住地乡镇卫生院,落实对病人的追踪与随访治疗管理;
  ⑹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的督导工作,对网络报告但未及时到定点医院就诊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对中断治疗的患者进行随访;
  ⑺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医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培训;
  ⑻制作、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⑼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定期检查和指导定点医院的疫情报告和转诊等工作;
  ⑽开展对(乡、村级)结核病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和健康教育等的督导检查工作;
  ⑾充分利用数据资料,定期对本地区的结防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
  4、结核病定点医院
  ⑴建立主管院长领导下的结核病诊断治疗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结核门诊、结核病房、药房、检验科、放射科、预防保健科等)工作职责;
  ⑵建立病人报告、转诊工作流程及考核奖惩制度,定期由预防保健科(或其他指定科室)组织对相关科室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院内通报;
  ⑶设立结核病门诊,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为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提供免费的诊断与治疗服务;为确诊的肺结核患者提供治疗过程中的3次痰涂片检查、2次胸部X线检查;
  ⑷建立结核病免费药品专柜,为患者提供免费的抗结核药品,按要求进行管理,定期向区级结防机构提供剩余药品数量、有无过期药品、有无破损药品等信息,并及时到区级结防机构取药;
  ⑸设立肺结核病房,收治需要住院的肺结核患者;
  ⑹按照规划指南的要求建立“三本”(《初诊患者登记本》、《结核病患者登记本》、《痰涂片检查登记本》及确诊肺结核患者《病案记录》,负责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专报)信息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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