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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大中型医院进行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淄 博 市 医 疗 机 构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标 准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法 律 依 据

检查情况

医疗废物

管  理

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

 

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业安全防护符合相关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

 

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运输。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暂存,医疗废物暂存处选址合理,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关要求要求,警示标识明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索取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无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

有污水处理设施(或站)且运转正常。

污水处理应进行消毒效果监测并记录。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

 



  淄 博 市 医 疗 机 构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标 准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情况

床位、面积

注册床位数(  )张,实际开放床位(  )张, 牙椅(  )张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建筑面积:(      )㎡,每床建筑面积(    )㎡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    )㎡

 

日平均门诊人次(   )人;日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  )㎡

 

人员情况

卫生技术人员共(  )人,每床配备卫生技术人员(  )名

 

工程技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   )%

 

临床科室主任共(    )人,职称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的(  )人

 

主治医师  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人(占医师总数为   %)

 

临床营养师(士)(    )人

 

护士总数(  )人,符合执业条件(   )人;每床配备护士(   )人;护师(   )人(占护理人员总数的  %)

 

医生符合执业条件(     )人,未注册单独执业(     )人,  医护比为(   )

 



  淄 博 市 医 疗 机 构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标 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法 律 依 据

检查情况

实验资格

三级、四级实验室通过国家认可取得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按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根据级别不同,向相关部门予以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三十三条

 

工作制度

按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向相关部门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三十三条

 

实验活动

管  理

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并符合条例要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建立实验档案,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0年。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在明显位置标示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法 律 依 据

检查情况

人员培训

及管理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符合要求。

 

感染控制

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能按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法 律 依 据

检查情况

病原微生物分类和管理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建立档案制度,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储存专人负责,程序与记录符合要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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