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 博 市 医 疗 机 构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标 准
( 特 殊 药 品 管 理 )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淄 博 市 医 疗 机 构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标 准
(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管 理 )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法 律 依 据
| 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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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及人员资质
| 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处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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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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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情况
| 开展项目与许可项目相符。(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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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处罚,给予警告,停止违法行为,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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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规章制度健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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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质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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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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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齐全,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有《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废证登记簿,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材料齐全。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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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制度
| 制定并落实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检测、报告制度。
| 《母婴保健法》第二三十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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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 博 市 医 疗 机 构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标 准
( 性 病 诊 疗 管 理 )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法 律 依 据
| 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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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及人员资质
| 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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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性病诊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检验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山东省性病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
| 《山东省性病诊疗执业基本标准》人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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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名以上从事性病诊疗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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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设置
| 科室设置符合相关标准。
| 《山东省性病诊疗执业基本标准》业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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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情况
| 检测方法符合相关要求。
| 《山东省性病诊疗执业基本标准》性病检测基本项目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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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诊断试剂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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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果必须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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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及时率、无瞒报、缓报、漏报,疫情报告卡完整率符合要求。
| 《山东省性病诊疗执业基本标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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