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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大中型医院进行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淄 博 市 医 疗 机 构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标 准
  ( 病 历 管 理 )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法 律 依 据

检查情况

组织与管理

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保存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限期改正

 

病历书写

病案首页要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的规定书写。

《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病历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无资质人员不得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病历书写要文字工整,字迹清晰。

病历修改应符合要求,并由修改医师签名,注明修改日期。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六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

 

 

不得私自涂改病历,不得伪造病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

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处罚

 

相关知情同意书齐全,并经符合条件人员(患者或家属)签字。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责令其限期改正。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法 律 依 据

检查情况

 

 

 

 

病历书写

住院患者的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按规定归入住院病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归入住院病历。

 

病程记录符合相关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手术病历符合相关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手术安全核查表》的填写、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大中型手术,麻醉医师术前、术后对病人进行访视,并书写病程记录。

临床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植入与介入类医疗器械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及唯一性标示信息应当记录入病例中。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一条

 

 

 

电子病历

管  理

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安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十条

 


  注:随机抽取出院病历、运行病历各10份(包括输血病历4份),其中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科病历各5份。

  淄 博 市 医 疗 机 构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标 准
  (处 方 管 理)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法 律 依 据

检查情况

  

印制书写

处方应按照规定标准和格式印制。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    责令改正

 

处方书写应符合处方书写基本规则。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

可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方开具

处方由在本机构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无相应处方权人员不得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试用期人员和进修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符合要求。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处方集。购进药品应符合相应要求。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医师应按要求开具处方,使用药品名称和剂量(处方不超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应符合要求。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七十九条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必须打印纸制处方,格式应与手写处方一致,并由相应医师签名。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法 律 依 据

检查情况

      

处方调剂

处方调剂工作应有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人员从事。药师和药士分工符合要求。(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四十九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药师应按照规定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并签章。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依据第五十八条处罚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药师应按要求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不得调剂不适宜或不合法的处方。

  
     

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责令改正

 

处方保存期限符合要求。(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期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查看保存保、销毁登记)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责令改正

 

医疗机构对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和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留样备查。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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