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 博 市 医 疗 机 构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标 准
( 病 历 管 理 )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注:随机抽取出院病历、运行病历各10份(包括输血病历4份),其中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科病历各5份。
淄 博 市 医 疗 机 构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标 准
(处 方 管 理)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法 律 依 据
| 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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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书写
| 处方应按照规定标准和格式印制。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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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应符合处方书写基本规则。
|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
可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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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开具
| 处方由在本机构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无相应处方权人员不得开具处方。
|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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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人员和进修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符合要求。
|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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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处方集。购进药品应符合相应要求。
|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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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应按要求开具处方,使用药品名称和剂量(处方不超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应符合要求。
|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七、十九条、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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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必须打印纸制处方,格式应与手写处方一致,并由相应医师签名。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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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法 律 依 据
| 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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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调剂
| 处方调剂工作应有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人员从事。药师和药士分工符合要求。(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四十九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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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应按照规定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并签章。
|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依据第五十八条处罚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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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应按要求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不得调剂不适宜或不合法的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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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 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
|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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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保存期限符合要求。(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期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查看保存保、销毁登记)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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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对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和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留样备查。
|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三十条、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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