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
(济价费字〔2011〕11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指导意见》(鲁价费发〔2011〕12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制定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一般诊疗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及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二、一般诊疗费的制定原则和收费标准。
  (一)制定原则。综合考虑药品减收影响和财政补偿政策,坚持公益性、成本补偿性和不增加群众现有负担的原则。
  (二)收费标准。根据患者就诊项目的不同,将一般诊疗费区分为中医和西医、注射型与非注射型。
  1、中医类、西医类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标准为8元/人次,其中个人负担1.00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或新农合基金负担7.00元。
  2、中医类非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标准为3元/人次,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或新农合基金全部负担。
  3、西医类非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标准为2元/人次,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或新农合基金全部负担。
  对输液的患者,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三、非政府举办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也要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另行制定一般诊疗费政策。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及医保、新农合支付政策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公示。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分解收费。
  五、规范收费票据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诊疗费,应按有关规定使用票据。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费,应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