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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等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济价综字〔201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按照省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431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价综发[2011]112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挂钩联动的通知》(济价综字[2009]44号)规定的基础上,扩大联动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保障范围。将联动机制保障对象扩大到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启动条件和标准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办法,参照城乡低保标准和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办法执行;
  (二)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按照城乡低保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发给,并与国家和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政策搞好衔接;
  (三)当年度低收入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为当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或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数额计算公式为:每人补贴额=当年度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x当年度低收入价格指数同比涨幅x当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调整幅度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年度低收入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联动机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物价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组织实施工作,及时提出启动和终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民政部门要组织好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民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标准或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筹措工作,向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统计、调查队要认真编制好低收入价格指数,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指数数据,财政部门要按现行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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