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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府法发〔2011〕21号)


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科技防腐工作的部署,我市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已于2011年4月底开通运行。以此为载体,各部门实行网上办案,电子监察系统运行实施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案源管理工作,从源头上保证执法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案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案源信息是启动行政执法的基础,案源运行是行政执法办案的首要环节。做好案源管理,事关行政执法质量,事关行政执法效能。目前,个别执法机构网上办案,在案源信息管理方面,操作不够规范,程序不够严格,有的案源信息录入系统不及时,存在事后补录现象,造成案源信息失真;有的案源信息不录入,执法人员瞒案不报,擅自消化案源,导致有案不查,大案变小案等等。这些问题的实质是规避监督,影响了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效果。对此,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案源录入系统管理作为执法的工作纪律加以贯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实现案源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严格案源管理制度。各部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都必须使用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实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办案流程一律从案源登记开始。案源信息一经发现,必须及时录入网上案源登记管理模块,要做到当日发现,当日录入,任何执法人员不得隐瞒,不得自行消化案源,不得以初查为由拖延录入。行政处罚事项已集中交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市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实施的,原实施部门发现案源信息后,必须两日内移交,不得积压,更不得扣压,市城管执法部门、市文化市场执法部门要即时接收并当日录入系统。
  三、明确案源管理责任。各部门法制处室作为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机构,要统一负责案源管理,并指导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做好案源信息的录入、初查工作。各执法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的案源信息,应按规定及时录入系统,并将执法检查的原始记录作为执法案卷资料一并归档。法制机构要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定期对案源录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法机构不落实案源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强化监督检查。案源信息管理成效直接关系到我市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运行整体质量效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内部检查,确保案源信息及时录入,网上运行。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对办案流程案源信息实时登记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杜绝有案不录、录入不及时等问题。为督促案源管理到位,市法制办将会同市监察局,定期对各部门开展案源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有案不录、瞒案不报、事后补录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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