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通知
(济交建管〔2011〕4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完善公路建设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鲁政发〔2008〕94号)、《山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除应由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设监督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和相应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外,全市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及农村公路县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市管项目)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乡道、村道及小型桥涵建设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县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指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安装工程等。
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三、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管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管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和建设实施,并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二)公路建设实行设计审查审批制度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农村公路县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乡道、村道及小型桥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公路工程一般采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基础资料缺乏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中的特大桥、长隧道、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必要时可采用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阶段设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三)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管项目的施工许可,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县管项目的施工许可。
对于工程量较小、较分散的农村公路乡道、村道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可适当简化,项目法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办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视情况进行一揽子审批。
未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依法处罚。
四、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建设市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二)公路建设依法实行市场信用评价与管理制度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公路建设工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业资质(资格)的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均为信用评价对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管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受其委托,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施工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负责信用评价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按照《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6号),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厅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