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任职单位要承担全市优秀教育管理者培养的实践基地任务,为“工程”培养人选创造发展条件和环境,帮助其制定科学的个人发展规划。在培养期第1年要建立起以“工程” 培养人选命名的工作室,促进其有效地开展管理、学习、帮携等活动,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帮助“工程”培养人选根据发展需求自主选择学习研修活动的形式、内容、方法、地点,并根据实际和培养人选特点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开展灵活多样的具有实效性、创新性的教育管理实践研究。要为“工程”培养人选提供学习、交流和展示的机会。要借助新闻媒体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工程”培养人选的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为保证济南优秀教育管理者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在培养周期内设立专项经费,给予“工程”培养人选每人5万元培养经费,由市教育局按照项目经费的相关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工程”培养人选所在县(市)区和单位也要在经费和其他方面予以支持。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分级负责、定期考核、科学评估的动态管理及考核考察机制。在培养周期内,对“工程”培养人选进行中期考核、届满考核。
第十九条 成立济南优秀教育管理者建设工程专家考核组,对“工程”培养人选进行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培养人选在培养周期内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第二十条 “工程”培养人选在培养周期内要从教育管理实际出发,挖掘、提炼具有一定实践性、创新性和个人特色的教育管理理论成果。其教育管理和教育评价的反思或案例、研究成果、培养记录和总结等要完整地反映在本人工作室工作档案中。
第二十一条 培养期第3年时,“工程”培养人选要根据个人培养规划,写出中期发展报告,参加中期考核。市教育局将根据需要对“工程”培养人选进行教育管理业绩评估,并公示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工程”培养人选培养周期届满应参加届满考核。由本人根据个人培养规划撰写总结性发展报告和反映个人教育管理特色的实践论文。市专家考核组将对“工程”培养人选的思想品德、领导能力、管理业绩、科研成果、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并组织“工程”培养人选进行教育管理策略及能力答辩。
第二十三条 在中期考核和届满考核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工程”培养人选的培养情况进行总结,做出评价,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教育局。对培养周期内离开教育管理岗位和调出本市或调离教育系统的,不再作为培养人选。对不能按期完成各项管理、交流、进修等任务的,终止其培养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