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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优秀教育管理者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治学严谨,廉洁勤政,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在任职的近3年内,学校或单位未发生过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和违规办学行为。
  第八条 在职在岗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心)专任正、副职校长、教学研究(科研)部门教育管理工作者,年龄在45岁以下(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有10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任同级职位时间在5年以上(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具有国民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校长应具有国民教育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业绩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校长(含副校长)须取得校长任职资
  格培训证书。已被列入济南优秀教育管理者建设工程培养人选的
  不再列入“济南名师”建设工程培养人选。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工程”培养人选的评选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教育局通过教育网站、新闻媒体等面向社会公开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市教育局根据全市中小学校的总量以及分布情况,按比例确定推荐名额,“工程”培养人选需经过本人申报,学校及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评审推荐。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由市专家评审委员会经过初评、复评,提出“工程”培养人选推荐名单,报经市教育局同意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确定“工程”培养人选。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二条 “工程”培养人选应按照统一规划,认真总结个人成长经历,依据市教育局统一要求和个人实际,制定个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工程”培养人选要熟悉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工作,深入课堂、班组、科室、级部听课评课、调查研究,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在本市范围内举办或参加教育管理专题讲座或报告会不少于2次。
  第十四条 “工程”培养人选要立足岗位,在工作中学习,在实践中成长。积极参与多种形式的岗位实践、培训研修及交流工作。确定1-2所农村学校为定点联系学校和实践基地,指导、带动联系学校办学水平的提升。在培养周期内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不少于3个月的换岗、挂职等跨校或跨区域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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