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验收制度
各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在每期培训班开班时,派人到班讲解阳光工程政策,核实学员情况,听取学员建议,公布联系电话,发动学员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在培训结束后,按照培训规范逐班次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各市要通过检查培训档案、核实培训台帐、走访或电话访问培训学员等方式,加强对阳光工程培训检查,其中走访或电话访问的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学员总数的20%。省办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做好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省农机办成立由办领导挂帅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质量处,具体负责有关组织管理工作。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把任务落到实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阳光工程培训工作。各市、项目县要根据阳光工程新的培训内容,积极争取成为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各级要建立职责明确、分级负责的阳光工程管理机制,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督导与检查。
(二)精心实施。各地要按照省农业厅、财政厅《通知》要求,结合实际,于8月30日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实施进度,并积极与当地阳光工程主管部门联系,按要求主动报送相关材料。各培训机构要制订详细的教学方案,选派经验丰富的教师,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同时要把阳光工程农机培训与农机技术推广、农业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安全生产、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相结合,在人口较多的乡村设立培训点,把课堂设在田间地头、维修作业现场,引导和推动送教下乡,方便农民群众学习。
(三)严格奖惩。各市要建立培训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培训任务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下年培训计划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规范、监管得力,成效显著的市、项目县(市、区),予以通报表彰,次年继续安排并增加其培训任务,把培训任务和资金向积极性高、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好的学校或培训机构倾斜和集中;对工作不力的,将视轻重程度分别给予减少项目任务、取消项目资格、收回项目资金的处理;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等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追回项目资金、取消其项目实施资格,3年内不安排类似项目,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各地要加强对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阳光工程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确保阳光工程规范实施。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并通过张贴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拍摄专题片以及技能竞赛、观摩比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阳光工程。要充分挖掘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学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加以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开展阳光工程农机培训的良好氛围。
附件1:
2011年各市阳光工程农机服务人员培训任务
单位:人
序号 | 市 | 培训任务 |
1 | 济南 | 700 |
2 | 淄博 | 300 |
3 | 枣庄 | 1100 |
4 | 东营 | 500 |
5 | 烟台 | 1500 |
6 | 潍坊 | 1500 |
7 | 济宁 | 1200 |
8 | 泰安 | 1000 |
9 | 威海 | 600 |
10 | 日照 | 900 |
11 | 莱芜 | 500 |
12 | 临沂 | 1600 |
13 | 德州 | 1300 |
14 | 聊城 | 800 |
15 | 滨州 | 1100 |
16 | 菏泽 | 1600 |
| 合计 | 16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