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被认定为警示类别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守信类别。被认定为失信类别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警示类别。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类别的,不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发生不良信用事件的经营者,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调整该经营者的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的信用等级,主要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分类监管,不得用于评比、评定,颁发信用等级牌匾等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 分类监管和市场巡查

  第十三条 基层工商所以市场巡查为主要方式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县级工商部门应依据上级工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当地政府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年度巡查计划。基层工商所根据本局年度巡查计划,制定具体巡查方案,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进行定期市场巡查,并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基层工商所应根据食品经营者的信用等级、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和经营地点等对其采取不同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重点和监督检查频次,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诚信经营商户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对守信经营商户每季度巡查不少于2次,对警示经营商户每季度巡查不少于4次;对严重失信经营者实行惩戒淘汰机制,不纳入正常巡查范围,要加强后续监管,对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位于学校周边、商业繁华地区、商场超市、旅游景区、车站码头及其周边、农村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应适当增加巡查频次;

  (三)重要节日,国家重大活动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置期间,应适当增加巡查频次。

  第十五条 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查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