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关处室将处理落实报告有关事项和建议的情况直接报分管委领导,同时抄送监事会工作处。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跟踪了解报告成果运用情况,落实结果及时向监事会反馈,并定期汇总报分管委领导。
第七条 报告流转过程中,委相关处室对报告内容有意见建议的,监事会工作处应及时告知监事会。相关处室也可直接与监事会联系沟通。
第八条 委有关处室根据工作需要,需查阅有关报告原稿的,经处室领导签批后到监事会工作处查阅;需向有关监事会了解情况的,由监事会工作处协调联系。
第二章 委内沟通协调机制
第九条 健全委机关各处室与监事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履行出资人相关职责时,有关处室要充分征求监事会意见和利用监事会的监督成果。监事会要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在有关处室征求意见时,要积极予以配合,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十条 有关处室在拟订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时,要征求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要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有关处室在考察企业领导班子时,在提交考察报告前应充分听取相关监事会主席意见,并将监事会主席意见向委党委会汇报。
第十二条 有关处室在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股权激励等事项时,应征求有关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有关处室组织开展审计和委托审计时,要征求监事会意见。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有关处室主办的印发市属企业的有关决定、批复、通知等,应同时抄送相关监事会。
第十五条 有关处室需要监事会投入专门力量配合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需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同时告知监事会工作处。
第十六条 监事会工作处负责监事会与委机关各处室的协调联系以及有关意见建议的征集和反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