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第五十四条 违法行为:违反《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
六十二条:
(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
(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停止侵权行为;
2.有所列行为第1、第3、第6、第7项中的1-2项,或有一般违法情节的,责令改正,停止侵权行为,并处1万以下罚款;
3.有所列第2、第4、第5、第8项行为之一,或有所列行为第1、第3、第6、第7项中的3项,或有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停止侵权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所列第2、第4、第5、第8项行为2项以上,或有所列行为第1、第3、第6、第7项中的4项,或有所列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责令改正,停止侵权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
六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 违法行为:违反《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
(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三)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四)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第一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处以1000元罚款;
2.有第(一)项和第(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营利为目的的,委印册数在500册以下的,处1000-5000元罚款;委印册数在500-1000册,处5000元-1万元罚款;1001册-1500册,处1-2万元罚款;1500册以上的,处2-3万元罚款;
3.有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营利为目的,处1-3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 违法行为: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2.无违法所得的印刷册数在300册以下的,处1000-3000元罚款;印刷册数在300-600册,处3000-6000元罚款;印刷册数在601-1000册,处6000-8000元罚款;1000册以上的,处8000元-1万元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印刷册数在300册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5000元罚款;印刷册数在300-600册,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8000元罚款;印刷册数在601-1000册,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15000元罚款;1001-1500册,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2万元罚款;1500册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处2-3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依照《
出版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处罚。
执行标准:参照本《执行标准》第四十条。
处罚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
第五十八条 违法行为:违反《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违禁出版物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依照《
出版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处罚。
执行标准:参照本《执行标准》第四十一条。
处罚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
四十二条。
第五十九条 违法行为:违反《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著作权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执行标准: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一条。
处罚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
四十三条。
第六十条 违法行为:违反《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
出版物;
2.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